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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审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凡由邀请方、中央组团部门承担全部出国(境)费用的因公出访团组和人员,省财政厅不再进行经费审批。
  四、加强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因公出国(境)用汇一律实行人民币限额预算控制下的购汇制度。省级单位要严格根据省财政厅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向省财政厅申请用汇额度,因公出国(境)团组或个人持批准的用汇申请书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办理用汇兑付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其他渠道获取外汇,逃避财政监督管理。对不执行规定的,组团单位或参团人员单位一律不准报销其人民币经费。
  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结束后,应在回国后三个月内到省财政厅履行用汇核销手续。省财政厅要按照外事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以及经费预算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各组团单位或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未经省财政厅核销的所有境外用汇经费及国际旅费。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报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五、加强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省级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内办理审批、核销手续。凡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因公出国(境)食、宿、行等事项的出国(境)团组,应首先履行出国(境)经费及外汇审批手续后,其单位才可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购买国际机票应执行政府定点采购制度,凡能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每个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所有经费必须建立专账进行核算。
  六、省监察厅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明知故犯、弄虚作假、挪用资金、摊派转嫁费用、顶风违纪的部门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团组负责人、违规审批部门相关人员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缴违纪违规报销的费用。
  七、省审计厅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作为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必要时可以对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八、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逐级上报和定期监督检查机制。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外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我省因公出国(境)经费及外汇使用情况。
  省级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使用情况(附件2)报送省财政厅。凡未按期上报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的,省财政厅和省外办将停止审批其本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和任务。
  九、本通知适用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省级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也要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按现行外汇财务管理政策及费用开支标准办理出国(境)人员的用汇及经费审批、核销手续。
  十、各州(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外办、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备案。各州(市)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州(市)下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和上年度因公出国(境)情况报送省外办。各州(市)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州(市)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 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申请表
  2. 省级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表
  3. 《财政部 外交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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