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由因公出国(境)派员单位填写,由单位财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2.本表加盖公章后随同单位向省财政厅申报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的正式文件、省外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一并报送。
3.出访费用中“境外用汇经费”按照国家有关境外支出标准测算填列,具体开支标准见《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1〕385号)。
4.出访费用中“培训费”一项,只有单位取得省外专局审核批准的单位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才需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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