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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州级救助金的来源构成如下:

  (一)州政府拨付的启动资金20万元;

  (二)今后每年拨付资金20万元,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民政部门的专项救济款;

  (四)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五)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

  第六条 救助的对象为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依法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三养”案件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救助的对象必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在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二)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的;

  (三)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的;

  (四)大病、大灾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

  (五)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第三章 救助的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救助金实行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以及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的机制,属于对特殊情况的特殊救助。

  第八条 已经纳入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障的救助对象,凡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纳入低保,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条 未参加医疗保险、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属农村户口的救助对象,由民政代缴,按规定纳入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于没有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属于城镇人口、缴纳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已由财政负担保险费,纳入城镇医保。因民政和财政未代缴和未承担而未纳入医保的,由救助对象申请救助,从救助金中代缴,将救助对象纳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救助金对大病大灾的补充救助

  (一)大病救助。 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综合并发症),在享受医疗费救助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金,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属实的,适当批准给予救助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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