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领导全州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救助工作,适时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组织发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实体及公民个人募捐;
(三)协调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
(四)研究解决救助金在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五)负责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州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在人民法院,其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建立救助金收支核算管理台帐;
(三)开展救助工作。
(四)向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救助工作情况。
(五)根据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拟定救助方案、工作程序;
(六)调查核实救助对象情况,提出救助金救助建议;
(七)建立救助工作各类台帐、记录、档案,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
第二十五条 民政局同时建立救助金档案管理。
第五章 救助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并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向政府财政局专项报告该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严格规范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冒领、骗领及贪污、挪用救助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救助金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