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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统一领导全州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救助工作,适时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组织发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实体及公民个人募捐;

  (三)协调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

  (四)研究解决救助金在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五)负责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州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在人民法院,其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建立救助金收支核算管理台帐;

  (三)开展救助工作。

  (四)向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救助工作情况。

  (五)根据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拟定救助方案、工作程序;

  (六)调查核实救助对象情况,提出救助金救助建议;

  (七)建立救助工作各类台帐、记录、档案,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

  第二十五条 民政局同时建立救助金档案管理。

第五章 救助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并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向政府财政局专项报告该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严格规范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冒领、骗领及贪污、挪用救助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救助金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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