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州人民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过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各部门按照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州监察局、州政府督查室备案;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组织本地、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每季度报州监察局、州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六条 通报机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报:
(一)各级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和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六)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七)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七条 通报机关应当按季度通报,通报工作于重点工作的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或者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活动,每年的在线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组织在线访谈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九条 通报机关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督查机构应当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推进本地区行政机关重点工作通报的工作。
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州政府督查室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