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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房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处理好相关问题。”

  7.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发生转租、变更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变更或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8.删去第二十八条。

  十一、镇江市城镇建筑加层改造抗震防灾管理实施细则

  (镇政发〔1998〕43号)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镇建筑加层和改造工程抗震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加层改造抗震防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改造,是指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建设活动。”

  3.将第八条修改为:“建筑物的加层由房屋产权人按下列程序申请:

  (1)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要点。

  (2)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发规划设计要点委托建筑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将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办公室)进行抗震安全审定。

  (4)持抗震安全审定批准书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物的改造由房屋产权人按下列程序申请:

  (1)房屋产权人委托建筑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改造设计。

  (2)房屋产权人完成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抗震设计专项审查。

  (3)审查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加层改造工程抗震审查表》。”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建筑加层改造工程,属于基本建设项目范围的,应按基建程序办理,在开工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加层、改造工程进行监督。”

  5.删去第十七条。

  6.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由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十二、镇江市市区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1999〕231号)

  1.将第九条修改为“镇江市农林局是本市无公害蔬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蔬菜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由镇江市农林局负责应用解释。”

  十三、镇江市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镇政发〔2000〕190号)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镇江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管理;

  (三)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审核和管理;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江苏省监理员的注册审批和管理;

  (五)负责办理外地监理单位进入本市承担监理业务的资质核验手续;

  (六)负责依法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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