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担负领导职责的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
(2)四、六、七、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等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
27. 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七、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等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0.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获得者;
(2)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4)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省内一流人才。
33. 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是区县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区县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少的,可以由主管部门统筹设置,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数仍很少的,可以由市、区县人事部门统筹设置。
34.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劳动模范”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
(2)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
(3)市级(设区的市,下同)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4)市级拔尖人才;
(5)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6)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的市内一流人才。
35.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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