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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3)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

  (4)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对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条件具体规定的;

  (5)其他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同行公认的市内一流人才。

  36.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7.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等因素研究制订。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公布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3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区县属、区县部门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区县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40. 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41.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42.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38、39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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