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43.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4.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事业单位部分岗位既有管理职责,又同时承担专业技术任务的,由单位根据岗位的主要职责确定类别,类别确定后再根据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规定进行设置。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
4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相应减少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人员逐级上报,经区县政府或市级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核准后相应减少该单位专业技术四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三级、四级的核准程序办理,区县属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区县人事部门核准(核准后相应减少该单位专业技术六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
47.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8.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并附《泸州市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县人事局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9.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