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分级响应
5.1.1 Ⅳ级响应
一般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由灾害发生地的区、县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宣布进入Ⅳ级响应,区、县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及时监测雨雪冰冻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
5.1.2 Ⅲ级响应
较大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由灾害发生地区、县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宣布进入Ⅲ级响应,区、县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及时监测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
5.1.3 Ⅱ级响应
重大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宣布进入Ⅱ级响应,市和区、县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
5.1.4 Ⅰ级响应
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宣布进入Ⅰ级响应,市和区、县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并将灾情和救灾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2 应急处置措施
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按照应级响应等级,市和区、县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2.1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5.2.2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生活困难群众进行排查,确保生活困难群众有饭吃,有防寒衣被,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对因灾倒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落实临时性安置措施,动员亲邻互帮,确保无房户、危房户住上安全房;加大对灾区和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帮助困难群众度过生活难关。
5.2.3卫生部门应紧急派遣医疗队伍抢救伤员,做好传染病防控和常见病的医疗救治工作。
5.2.4根据处置雨雪冰冻灾害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5.2.5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大牲畜进行保护。
5.2.6必要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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