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署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指定的专项审计项目;负责组织实施除北川、平武、安县、江油4个受援县市以外的涪城区、游仙区、梓潼、三台、盐亭5个受灾县市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审计,具体包括对重建基金的拨付、分配、管理、使用及其效果的审计,对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和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的重点建设工程实施竣工决算审计;负责组织实施对市本级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情况和资金管理、拨付、使用情况审计;负责组织实施由省统筹安排在绵的国际援助、社会捐赠的款物及工程项目审计,并接受援助方的监督和核查;负责组织实施授权、委托等其他应由省审计厅负责的项目审计。
4.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4个受援县市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使用及其效果情况审计;对授权、委托等其他应由市审计局负责的项目实施审计;对市本级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的工程实施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5.县市区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计划安排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对本级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的工程实施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6.对资金量小、非重点的一般项目,可委托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力量实施审计。辖区内所有不同审计主体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后,所出具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应抄送当地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做好收集、汇总工作。
(五)审计方式。各级审计机关要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选取符合实际情况、具备可行性和实效性的审计方式。
一是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落实情况,要采取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总体规划的落实和具体规划编制的合规合理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是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各级审计机关的常规审计,并与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专业审计相结合,锁定涉及恢复重建资金分配、监管、政策落实的重点职能部门,进行3至5年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是对灾后恢复重建重点建设项目要采取靠前监督、跟踪监督、全程监督的方式。将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对具体项目要做到提前调查、及时跟进,注重过程监督以及事后的决算审计,关注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是对涉及灾民政策的落实情况,可采取按一定覆盖面进行随机抽查或审计调查的方式,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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