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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极重灾区的规划区内及建制乡镇可重点采取旧城改造方式,按灾后重建政策,或通过向社会公开采购商品住房,或用货币化安置的方式解决改造区域内居民的住房问题。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监管。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土地采取置换方式解决);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安居住房的出售价格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公布;普通商品住房可以通过“限地价、限套型,竞房价、竞地价”等方式控制房屋价格。

  二、加大财政信贷支持力度

  (一)对本市居民(包括来绵定居)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灾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1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最新政策执行。

  (二)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调整到2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25年(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在的30%调整为20%。因震灾住房毁损,购买安居住房和8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优惠1%贷款利率,优惠期为8年。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绵阳辖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购买地辖区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且实际居住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在我市一次性购买20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市外人员,其合法固定住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政府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子女在城区就读公办学校可就近入学。

  (四)抓紧落实房改过程中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加快发放住房补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五)加大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各商业银行可优先支持社会保障性住房和套型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项目;重点支持金融信誉度高、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普通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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