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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政策。

  对从事廉租住房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及在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开发中涉及的印花税,以及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签与廉租住房有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及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灾后重建住房的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实施鼓励居民住房消费税收政策。

  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我市平均水平,以自住为目的购买改善性住房的,均可视为首次购房,享受首次购房的各种优惠政策。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重灾区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市、县购买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降低住房交易环节税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减免税期限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调整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税收政策。

  将过去按不低于下限标准确定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一律调整为按下限预征。即,开发项目位于绵阳市城区及郊区预计利润率高于15%的,一律按15%执行。其他地区预计利润率高于10%的,一律按10%执行。依照国家规定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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