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盘活已出让土地
(一)降低地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凡在市土地矿产市场公开出让和转让的工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或其他经营性用地,一律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6]22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90%征收;凡在同一场交易拍卖会上竞得两宗及两宗以上土地的,可以合宗计算成交总额。
(二)凡经市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因受地震灾害影响,未能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经受让人申请,并经出让人批准后,可适当缓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但原则不得超过六个月。缓期支付期间,不计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支持开发项目并购联合。对已取得土地证的项目,可通过项目投资、入股或转让等方式促进项目合作。对有利于促进项目建设的并购合作,可视为同一开发主体,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开发。
(四)对已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在符合绵阳城市总体规划并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由受让方申请,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缴清该宗土地全部出让土地价款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招拍挂出让合同剩余土地,仍按原合同执行或依法处置。
五、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一)减免水、气、有线电视费用。从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前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来水安装费、天然气安装费每户各减收80元;对在我市统一安装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入户费按90%收取。
(二)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按原规模重建的,免缴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行政性基金,超规模部分或非住房项目按第三款办理。
(三)鼓励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从2008年5月12日至2009年6月30日新开工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90%计收,开工时可先期缴纳5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先期缴纳30%,可予以开工,余款竣工验收时缴清;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新开工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90%计收,先期缴纳7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先期缴纳30%,可予以开工,余款竣工验收时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