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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5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绵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了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失业保险基金自求平衡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范围、对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在绵阳市境内的中央、省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第三条 统筹目标: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失业保险费征收范围、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资金管理调剂、统一待遇社会化发放。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主管全市和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管理事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差额拨款的单位,按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由本单位自行筹集缴纳。

  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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