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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一)全市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省下达的扩面、征收和清欠等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二)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当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低于我市平均工资的60%时,按我市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1%。

  (四)失业保险费由市和县市区分级征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一征收。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县市区财政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上解。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历年累计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除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核定预留3个月支付周转金在各地财政专户外,其余全部上划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实行按月上解,各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于每月25日以前,从收入户中直接上解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规定缴存市财政专户管理。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市、县市区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实行报帐制,并与当年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计划挂钩。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支付,从本地财政专户预留周转金中拨付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出户。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于每月25日前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上报经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实际支出明细报表。

  市对县市区失业保险金的拨付,根据各地上报的当月实际支出数,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提出用款计划,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划拨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支出户后,再拨付各县市区财政专户。

  1、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所需支出从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全额拨付;

  未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按照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和县市区财政6:4的比例,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拨付60%,县市区地方财政安排解决40%。

  2、当全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解决后,不足部份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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