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拨付的失业保险金,全部纳入县市区财政专户管理。
(四)省下达的失业保险调剂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失业保险基金纳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管理、使用。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专户预留的3个月失业保险周转金,除预拨当月失业保险金支出确保发放外,一律不得擅自动用。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失业保险平稳运行。用人单位一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超过本单位职工10%的,应按《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减人员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基金支出出现风险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失业保险费征缴激励机制。超额(不含预收参保单位下一统筹年度缴费和破产改制企业清算缴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任务的,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业务费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或提高支付标准,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县市区失业保险业务的指导,加强对全市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缴费工资基数变化、基金征收、欠费清缴、个人缴费记录管理和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数据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缴纳失业保险费和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予以监督。参保职工应监督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并向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反映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