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条件 (1)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农民专业协会,须符合市农委《关于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百家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合农〔2008〕31号)提出的“四有八规范”标准。(2)申报规范起步的合作经济组织补助,须新设立登记,运行较规范,机制较合理,能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服务等。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建立成员的个人帐户。(3)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入股农户100户以上,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4)对同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全部奖补条件的按最高奖补标准奖励。对已获得市级奖补,因合并、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合作组织和协会不再奖补。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民政部门备案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各项管理制度,近年来获奖情况,成员花名册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申报国家和省级示范奖补配套的农民合作社,需提供申报表、国家或省奖补的有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会费用补助(非验收类)
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省农委组织的世博会、农博会等农业展销会需经市农委同意,所发生的展位费、运输费由市农委认定后据实补助50%。
现代养殖业部分:
(十二)新建种猪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种猪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建设申请表和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购买种猪合同、发票和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原种场需提供引种场资质证明复印件,农业部引种批复文件,入境报关单;祖代种猪需提供原种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父母代种猪场需提供祖代场或一级扩繁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新建商品猪养殖场(小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养殖场(小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建设申请表和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购猪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种猪检疫合格证明。
(十四)奶牛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已通过省验收并获得奖补。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和省级资金补助文件。
(十五)新建规模肉禽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禽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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