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部分:
(二十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项目实行建档申报制,流转期内相关资料报市级备案。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档案文本,县(区)农业部门对申报业主和土地流转的农户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审查报告。
(二十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渔民(含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新购置的水稻插秧机、油菜收获机、微型耕作和植保机械,分别按购机款的10%、20%、30%和30%补贴。对已获得省级以上补贴的,市级不重复补贴。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购机人身份证,购机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农办(农机站)登记后上报县(区)农机局(农委)审核。
(三十)节能减排(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项目实行备案制,须是列入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库的项目。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企业发展现状、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及筹措方案、组织保障和项目预期效益),施工合同,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工程决算,县级初验合格资料。
(三十一)农村能源奖补(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当年获得国家、省农业部门批文且通过省级验收的新建乡村能源项目。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农业部、省农委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和省级验收报告。
(三十二)农业服务体系、动物防疫体系、农业保险类项目(其他类)
按照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申报。
三、申报程序
1、县(区)初审。验收类项目申报资料由县(区)初审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
2、窗口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核验并移交市农业相关部门。
3、部门验收。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组织。非验收类项目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补助资金意见的报告送市财政局审核;验收类项目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并提出项目补助资金意见的报告和项目申报、核查验收材料送市财政局审核。
3、财政审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业相关部门核查验收材料和项目补助资金意见的报告后,非验收类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验收类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项目资金审核意见反馈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