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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绵阳市城区惠民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惠民医疗对象用药严格按照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规定的基本药品用药,不使用高档、高价药品。

  (四)惠民医疗对象超出以上原则自行要求享受特殊床位、特殊护理、大型医疗设备诊断检查、非减免诊疗项目或使用自费药品、高价高档药品,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均应自行承担,不属减免范围。

  四、惠民医疗政策

  所有城市低保对象、困难职工均应按照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惠民医疗优惠政策。

  (一)门诊医疗优惠政策。惠民医疗对象在定点的惠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用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上的门诊资金支付,待医疗卡所含门诊资金用完后,再给予诊疗项目享受“十二免三减半”的政策,符合报销范围的药品费用享受40%的减免政策。

  (二)住院医疗优惠政策。惠民医疗对象在定点惠民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先扣除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再按扣除后的余额(含住院起付线费用)的40%给予减免,每次住院减免总费用最高不超过3000元。

  城区惠民医疗对象通过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惠民医疗减免后,如果产生大病住院医药费用支付仍有困难并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五、惠民医疗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市、区民政部门:区级民政部门(包括各园区社发部门)负责绵阳城区辖区内城市低保人员惠民医疗对象身份的初审,市民政部门负责惠民医疗对象身份的复核确认。区级民政部门于每月2日前将惠民医疗对象变动信息(包括电子文档及书面名册)报市民政局复核后,再按复核意见传惠民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审核核定惠民医疗对象时,应由申请对象提供参加医疗保险等相关证明。

  (二)市总工会:负责绵阳城区困难职工惠民医疗对象身份的审核确认,并于每月2日前将惠民医疗对象变动信息(包括电子文档及书面名册),传给惠民医疗机构。市总工会审核核定惠民医疗对象时,应当由申请对象提供参加医疗保险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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