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公开内容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重点对以下内容予以公开: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全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办公时间、便民服务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二)单位领导名录及分管工作,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三)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四)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五)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六)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调查结果、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方案以及临时住房和安置住房分配方案。
(九)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十)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接受社会监督的受理部门或窗口、监督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十二)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明确公开形式
要结合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限时公开,不断创新公开形式,规范公开载体,提高办事公开质量。
(一)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亮证服务。
(二)在办公地点或服务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办事公开栏,方便群众办事。
(三)在群众办事的集中地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设立咨询台或利用其他方式,方便群众查询。
(四)利用行业网站或者部门网站、公开电话、客户服务热线、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编印办事须知、办事指南、宣传手册等形式予以公开。
(五)采取召开听证会、咨询会、新闻发布会或者群众点题公开。
(六)涉及本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利用内部网络、刊物、公示栏和职工大会等形式公开本单位内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