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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工作的通知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

  1、三台、梓潼、盐亭、安县、游仙等地要重点抓好财政资金匹配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安排支出预算,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足额到位有困难的县,要分轻重缓急,制定补缴计划,按比例逐步到位;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采取有力措施逐步予以补齐,保证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

  2、涪城区、江油市要重点抓好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企业归集扩面工作,通过上门宣传、讲解政策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催缴催建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北川、平武等地震极重灾区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按规定程序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适当放宽提取范围,努力提高广大灾区职工灾后重建与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三)掌握政策,规范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川建发[2007]72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12%办理;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8%-12%之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职工缴存和单位匹配必须相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计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调进调出,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与连续性。对我市辖区所属的改制企业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改制前原企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职工足额补齐;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将所欠的住房公积金优先清偿;改制重组企业要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重新登记,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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