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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绵府发[2008]37号)


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是受灾群众的迫切愿望,是促进灾区城镇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精神,加快城镇住房重建和加固维修,切实解决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灾后城镇住房重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坚持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住房重建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三)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半时间努力,使城镇受震灾居民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二、积极落实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补助政策住房损毁(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指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因地震毁损垮塌,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不可修复需拆除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属机关和外地驻受灾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

  2、补助方式:资金补助以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3、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据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资金补助。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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