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也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租)其它住房。
(四)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重点以绵阳城区和县城所在地为主,适当向建制镇延伸。
(五)采取措施,多渠道提供房源。要优先落实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五、积极推进损毁住房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损毁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损毁住房所有权人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
(二)城市(县城及以上,下同)损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原址重建住房;损毁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损毁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损毁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贴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重建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六、切实抓好县城以下镇乡居民住房重建
(一)县城以下镇乡居民(指县以下建制镇及乡政府所在地非农村户口居民,下同)因灾住房毁损,无房可住的,享受城市受灾居民住房资金补助政策。
(二)鼓励镇乡居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园。满足原址重建条件的,鼓励镇乡居民原址自建住房,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由镇乡居民按原住房标准异地重建,并享受与城市受灾居民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镇乡居民自建住房应满足灾后抗震设防要求,保证住房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