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需要政府统筹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城市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组织建设办法办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七、加大灾后城镇住房重建政策支持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契税减征80%。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灾后住房重建和住房加固,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二)信贷扶持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3、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灾毁住房城镇居民加固维修住房、原址重建住房或购买住房且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居民,本人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前支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优惠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