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经济补偿。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中,北川县城异地重建土地补偿办法待新县城选址确定后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涪城、游仙及市属各园区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分区实施。
八、严格补助资金申领程序
(一)补助申报
符合资金补助对象的城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申请登记,填写《绵阳市城镇住房毁损资金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毁损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已入住的毁损住房产权人,持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有效合同);
3、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破坏等级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
1、社区居委会接受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相关资料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在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房毁损情况、家庭收入和补助标准情况;初审无异议的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复审。
2、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及时对社区居委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在辖区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复审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审核。
3、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对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复审意见进行及时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资金补助的城镇住房毁损居民花名册报市房管局备案,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资金发放
1、住房毁损补助资金按照“按户计算,直补到户”的原则,将资金直接补助给毁损住房的所有权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