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损住房除险加固补助资金按照“按户计算、按栋结算”原则,将资金拨付给负责修复加固的组织(或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发放给受损住房的所有权人个人。
受损住房为独幢独户等特殊情况的,除险加固补助资金也可以直接发放给受损住房的所有权人个人。
3、凡按规定应支付给居民个人的住房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或园区管委会及以上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存入受灾居民银行帐户,不得发放现金或委托县以下政府、受灾居民所在单位发放。
九、切实加强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质量安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是震损城镇住房重建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对震损城镇重建住房和加固维修住房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和技术指导服务体系,确保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
(一)坚持科学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有效利用能源和资源;要注重选址安全,重建住房必须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可能发生其它自然灾害的区域;要坚持科学规划,规划设计要突出地方特色、民族风貌和传统风格。
(二)严格质量标准。震损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灾后重建住房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各级建设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安全监管。各地要认真组织和监管好城镇住房重建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巡查力度,进行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切实抓好建筑生产安全。对震损房屋的拆除,应当将拆除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拆除企业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科学的拆除作业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安全。对建筑设备和建设工地要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建设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十、分步推进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总体目标,按照好中求快、又好又快的要求,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全市灾后住房重建工作分为准备启动、全面建设、完善验收三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