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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准备启动阶段(2008年10月-2008年12月)

  1、搞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发动工作;

  2、组织开展受损城镇住房的安全鉴定和破坏等级的认定工作,基本完成危房的拆除和清理工作;

  3、组织开展补助对象情况调查摸底,分类分档建立台帐;

  4、研究制定《绵阳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绵阳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安全鉴定和震损评估实施办法》、《绵阳市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绵阳市城镇震灾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及撤除实施办法》、《绵阳市震损城镇住房重建土地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等政策和配套办法;

  5、组织制定震损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推进方案,并分级组织实施;

  6、分别开展维修加固和居民住房重建试点工作;

  7、全面启动维修加固工作,完成一批维修加固项目;

  8、启动一批廉租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二)全面建设阶段(2009年1月-2010年6月)

  1、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震损城镇住房加固修复工作;

  2、2009年6月底前廉租房、安居房及经济适用房全面开工,2009年底前竣工建设任务的70%;

  3、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优先安排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以满足灾后城镇住房需求;

  4、除北川县城外,全市基本完成震后城镇住房重建任务。

  (三)完善验收阶段(2010年7月-2010年12月)

  1、开展建设任务的查漏补缺和完善收尾工作;

  2、全面完成全市震损城镇住房建设任务;

  3、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十一、加强灾后城镇住房重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将城镇住房重建纳入目标管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狠抓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一事一主体”的原则,分片区、分街道、分楼幢细化落实。要精心组织,统筹实施,稳妥推进,强化督查,确保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建立高效、快捷工作机制。建设部门负责住房重建、加固方案的审查,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城镇住房重建土地供应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发改部门负责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审批,负责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的申请和落实;规划部门负责住房重建的选址,规划设计审定和户型审定等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安全鉴定和破坏等级的认定工作;财税部门负责灾后城镇震损住房重建补助所需资金筹措和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低保家庭和“三孤”、“三无”人员统计核实;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状况标准证明;质检部门负责加强对建材质量的监督、检测;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建材价格的监管和廉租房,安居房及经济适用房价格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落实,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金融部门负责金融优惠政策的落实,协调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及相关机构出台的金融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开展城镇居民住房震损户数、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的核定,住房重建、加固的相关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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