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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交发〔2008〕412号)


各市(地)交通局、物价局、财政局,省公路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省治理公路“三乱”监督检查办公室:
  为有效遏制超限运输对公路设施造成的损害,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秩序,切实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现将《黑龙江省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新的超限加收政策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交通、价格和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
  二、加强治超工作。实行超限加收政策是治超工作的必要补充,是通过经济手段强化治超工作的有力保障,要与行政治超工作同步开展,相互促进。要在运用经济手段治超的同时,加大行政手段治理力度,严厉打击超限行为,保护公路基础设施。
  三、制定应急预案。周密部署,加强防范,及时处置突发情况,确保平稳顺利实施。要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为群众释疑解惑,协调解决好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加强政策宣传。制定系统的宣传计划,发放宣传材料,集中时间开展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五、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开始模拟试行,模拟运行1个月。在此期间只对过往载货类机动车辆核发模拟运行票据,不加收超限车辆通行费。

2008年11月28日

黑龙江省公路载货类机动车
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试行)

  为有效遏制超限运输对公路设施造成的损害,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秩序,切实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和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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