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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使载货类机动车的车辆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确保车辆在交纳车辆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
  (二)经济调节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原则。视超限情况对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并采取相应的劝返、罚款、卸载等行政管理手段治理超限超载,保护公路设施。
  (三)不增加合法运输负担原则。为维护合法运输业户利益,本办法实施后合法装载车辆(未超限车辆)仍按现行的车型判定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增加合法运输负担。对于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超限车辆,随着超限比例的增加,加大加收力度,以达到治理目的。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我省境内允许收费且具备条件的高等级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
  三、超限认定标准
  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车货总重如果不超过以下标准,认定为未超限车辆;超过以下标准,认定为超限车辆。
  (一)二轴货车20吨;
  (二)三轴货车30吨;
  (三)四轴货车40吨;
  (四)五轴货车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
  四、超限车辆加收通行费标准
  超限车辆在按未超限车辆收费标准收费的同时,加收超限部分的车辆通行费。
  (一)高速公路超限部分的加收标准:
  1、超限0-30%(含30%)的重量部分,按基价0.09元/吨公里计收;
  2、超限30%-100%(含100%)的重量部分,按基价0.09元/吨公里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计算公式详见附件1。
  (二)一、二级公路超限部分的加收标准:
  1、超限0-30%(含30%)的重量部分,按基价3元/吨车次计收;
  2、超限30%-100%(含100%)的重量部分,按基价3元/吨车次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计算公式详见附件2。
  (三)超限车辆超限部分收费标准实行取整计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取以“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取整方式。
  (四)超限部分收费标准可根据实施情况,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做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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