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
(五)住所使用证明;
(六)相关验资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社区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成立社区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成立的社区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区社会团体的,但确有必要成立的除外;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成立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在社区有固定的住所(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在同一活动场所办公);
(四)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五)开办资金在2万元以上,但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申请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
(五)住所使用证明;
(六)相关验资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符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属于民办学校、福利机构等类型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消防合格证书以及其他专业要求的合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