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实情况后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发挥积极作用,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者不办理备案的,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劝其解散或者责令解散。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登记,或者被注销、撤销登记,被责令解散的社区社会组织,以社区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5日”、“10日”、“15日”均指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广州市民政局备案。
广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编码规则
一、社区社会组织编码由九位数字组成:第1位:类别编码;第2-3位:区、县级市编码;第4-5位:街道(镇)编码;第6-9位:四位流水编码。
二、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码为:社区社会团体编码为1;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编码为2。
三、社区社会组织区、县级市编码为:越秀区为“01”、海珠区为“02”、荔湾区为“03”、天河区为“04”、白云区为“05”、黄埔区为“06”、花都区为“07”、番禺区为“08”、萝岗为“09”、南沙区为“10”、从化市为“11”、增城市为“12”。
四、社区社会组织街道(镇)的序号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编排,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社区社会组织四位流水编码从0001开始编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