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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实施就业援助。把失业返乡农民工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失业返乡农民工,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拓宽就业渠道。搞好失业返乡农民工与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供需对接。大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农业,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失业返乡农民工积极从事种养殖创业和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就业渠道。要抓好外派劳务工作,拓展外输渠道。

  (六)提供职介服务。公共职介机构免费为失业返乡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成功免费介绍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的,给予15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乡(镇)政府确认身份(失业返乡农民工系指在市外务工连续时间半年以上的2008年以来失业返乡泸州籍农民工),区县劳动部门实施。

  四、着力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

  (一)提供创业服务。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系列服务。各地要把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创业,要按规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市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开展以农创业示范行动,加大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各区县也要安排相应的扶持资金。

  (二)提供工商政策扶持。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凭失业登记证明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登记费;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

  (三)提供税收政策扶持。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持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失业返乡农民工”身份证明,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四)提供信贷政策扶持。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大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允许返乡农民工用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要积极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开展信用等级评估,发放信用贷款。要加强与各类担保公司的合作,扩大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积极探索用土地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贷款支持。对吸纳失业返乡农民工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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