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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2. 深化“贯彻法规、落实责任”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坚持“一岗双责”,地方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安全生产具体负责,安监部门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相结合,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监管到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责任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到生产务必安全,不安全不允许生产。要严肃查处违背《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严防在增加投入、扩大建设规模的同时,造成新的安全隐患,要治理违规违章,在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深入开展群众性“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防事故”活动。组织开展好“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在“两会”、纪念建国六十周年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继续执行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在媒体上曝光,并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和相关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多个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3. 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执法行动。要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摸底调查,集中开展执法活动,查处严重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逐步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员,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危害申报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指导企业改善作业环境,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

  (二)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 深化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各产煤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继续强化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继续抓好矿山隐患排查治理,着力强化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深化瓦斯治理,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采”以及“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严格工作规程,加快推进瓦斯监测系统建设和抽采利用,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管。继续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在抓好已规划10处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再规划建设20处安全高效矿井,将全市煤矿机械化率提高到30%以上,大幅度提高单井生产能力,着力提升矿井安全水平,提升电煤保障能力。深化整顿关闭,加快全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确保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有序整合、安全整合;加大工作力度,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煤矿,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确保圆满完成省上下达我市的瓦斯抽采、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及矿井关闭任务。

  2. 深化道路、水上等交通安全整治。要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不断完善道路安全设施,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源头治理和路面管控。在全市开展“安全带行动”,确保每一名驾驶员、乘客、乘员正确系好安全带。加大对超长、高速和旅游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及营运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以及拖拉机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继续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各地要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教育、行政等多种手段,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开展未办牌照摩托车专项治理行动,遏制事故发生。加快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规范采砂作业行为。持续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渡口渡船和砂石船等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继续深入推进水上“救生衣行动”,严格汛期管理,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开展铁路运输道口安全、货物装载、防火防爆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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