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立完善企业自律的内在动力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善于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激发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内在动力。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制定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等级标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发布机制,并与银行信贷等级、工伤保险等费率挂钩,树立安全生产诚信样板,促进更多的企业增强安全生产自律意识。鼓励高危行业的企业推行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企业领导年薪和员工工资与安全挂钩制度,并适度提高安全生产在其中的比例,把安全生产与企业的生存发展相联系,与职工切身利益相联系,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评价表彰、培育示范等方法途径,培育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以安全文化激发内在动力。
4.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发挥控制考核指标应有的激励约束作用,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事故超标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进行安全述职,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
(六)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突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继续探索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抓紧全市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要相对独立,互相制约、互相促进。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改革,简化行政申批程序,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权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到位。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对各类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市、区县都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加快救援基地、专业救援队伍和地方骨干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培训、演练和宣教,提高预案质量;进一步加强各级应急机构队伍的配合协调,增强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建立完善防范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联合处置机制,水文、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将灾害信息通报给安监、建设、水利、交通、海事、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各部门要立即向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发出预警指令并提出预防措施,督促企业单位迅速采取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要建立起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地下开采矿山、化工企业、油气开采企业、学校、商城、娱乐场所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预案演习。
3.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各级、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执法、社会监督以及事故责任追究、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体制、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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