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协调、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统计汇总等工作;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促进其规范发展。
各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认真落实《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壮大发展。
三、引导依法登记
对已建立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引导其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对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加快发展速度,允许多种形式,不设过高门槛。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
为了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后15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资料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四、落实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经工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作行为规范、示范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奖励、项目扶持或贷款贴息;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及注册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