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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政策扶持。实行用地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在林地、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非建设用地可按照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用地执行。实行优惠的金融服务政策,各金融机构应积极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提供信贷支持,通过信用等级评定、金融产品创新和提供金融服务等多种形式,帮助解决乡村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各级农业担保公司要把发展乡村旅游贷款纳入担保范围。要拓宽建设资金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和各类工商企业通过购买、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鼓励城市旅游企业到乡村拓展旅游项目。要加大旅游商品开发力度,鼓励特色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商品,对特色农产品包装创新设计给予必要的扶持。从事特色旅游产品开发的旅游企业,按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待。

  五、以壮大企业为关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用好用足政策,培育骨干企业。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用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旅游企业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53号)文件提出的税收、土地、信贷、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快培育扶持旅游骨干企业,形成带动全市旅游发展的龙头企业。

  1.对从事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企业,鼓励类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旅游企业在旅游景点、景区取得的销售门票收入,景点、景区门境内提供的导游服务、游客运输服务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的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财政拨款)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对A级旅游景区每一纳税年度的业务宣传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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