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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4.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旅游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加快开发适应旅游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旅游企业无形资产(品牌)抵押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规范改制,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实现直接融资;积极支持旅游业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和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借助绿色通道加快融资进度。

  5.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放宽旅游企业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限制,在市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有3个控股公司,总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以上,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逐步达到集团条件承诺书的,可先准予母公司注册登记。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但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民营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可在2年内分期注入。

  7.鼓励旅游企业低成本扩张,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过户手续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8.对旅游部门授牌的星级宾馆饭店,经营活动用水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执行,用电、用气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价格。

  9.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对旅游公共设施用地划拨供地,对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绿地或没有永久建筑的公共设施用地,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二)增加资金投入,开发旅游商品。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加旅游商品开发科研、技术创新、技改资金投入,鼓励旅游企业开发培育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发展前景广的旅游商品。要按照《四川省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标准》和全市商业网点布局,积极发展一批A级旅游商品购物点。

  (三)完善企业组织结构。积极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强强联合,形成产权主体多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灵活、管理手段先进、竞争力不断增强的大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分工协作经营中的优势,做专做精一批中小旅游企业。

  (四)创新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要加快国有旅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主动推进股份制改造和联合重组,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和激发企业活力。要引导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机制体制创新,提升旅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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