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收集、处理及气象站、地震台网、水利、供电部门的联系机制,根据灾害信息及预报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预警,防止事故发生。
4 应急处置
4.1报告制度
4.1.1事故上报程序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要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煤矿、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及时逐级上报地方政府和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1) 报告内容。事故煤矿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县区、乡镇)、经济类型、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简要经过;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处理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2) 时间要求。报告乡镇、县区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市政府、省煤管局、甘肃煤监局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煤矿必须在2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在确保不扩大事故的前提下,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启动本矿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救援,并密切注意防止次生、衍生等事故发生,避免事故扩大。煤矿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掌握事故抢救和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
4.3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分级
煤矿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I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含30人) 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Ⅱ级(重大) 事故:指造成10人(含10人) 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含3人) 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