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技术保障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依托省煤矿事故救援专家库,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煤矿企业必须妥善保管井下各种图纸资料,指派专人保管,实时提供。
6.4装备保障
兰阿煤业有限公司救护队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煤矿企业的辅助救护队,也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必须及时补充,确保使用良好。
6.5治安、交通运输保障
市管煤矿发生事故后,由治安交通保障组负责组织警力,做好事故矿区的警戒工作,维护好矿区社会治安秩序。同时,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交通运输,保障运输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灾物资、人员、伤员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6医疗保障
由卫生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抢救和转移治疗。
6.7物资保障
各煤矿企业和县区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材和药品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电力保障。
6.9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煤矿企业承担,暂时无力承担的,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要进行协调解决。县区政府解决确有困难时,申请市财政给予帮助。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负责救援的救护队和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矿山救护队员和辅助救护队员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和业务培训,确保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煤矿企业要经常组织本企业职工进行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提高煤矿职工自救互救能力。各煤矿企业及矿山救护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7.2奖惩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预案的管理和修订
(1)各产煤县区政府及煤矿企业,都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各自的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本预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修订完善,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