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民宗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15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十个少数民族人员土葬的审核
02 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核
03 少数民族考生照顾资格的审核
04 深圳市宗教人士出国留学、进修(涉密)
05 深圳市宗教团体和个人应邀出访和邀请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来访(涉密)
06 邀请境外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涉密)
07 拟在深圳市工商部门注册开办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或个体商户的清真资格审核
08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09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10 深圳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款
11 举行跨市的大型宗教活动
12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
13 深圳市一级宗教团体的申请筹备成立、登记
14 深圳市民族团体登记的审核
15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涉密)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十个少数民族人员土葬的审核
一、审批内容
对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十个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民族成份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令第2号发布)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
(二)《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五条;
(三)《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
六条;
(四)《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粤府〔1994〕107号)第二十三条;
(五)《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
五条、第
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对符合条件的死者准许土葬。
四、审批条件
死者生前的民族成份属于我国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范围。
法律依据:《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
二十五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
六条;《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
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院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死者生前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九、审批程序
死者家属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符合土葬规定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解释和答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许土葬证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实死者亲属出具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土葬条件的开具有关证明,然后由死者亲属向市民政局(或市殡仪馆)申请办理死者土葬相关事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核
一、审批内容
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核。
二、设定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审批条件
(一)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二)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
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与其父或母的关系证明,父母单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与其父或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民族成份错定或登记错误之前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原始材料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九、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