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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民〔2008〕20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深圳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遗体入深安葬审批

  02 收养登记(含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登记)

  03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04 结婚登记(含国内居民结婚登记和涉外结婚登记)

  05 离婚登记(含国内居民离婚登记和涉外离婚登记)

  06 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07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08 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09 享受伤残抚恤待遇的伤残评定(初审)

  10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遗体入深安葬审批

  一、审批内容

  遗体入深安葬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异地死亡遗体因特殊情况需运往户籍所在地;

  (二)非因烈性传染病去世遗体;

  (三)非腐臭遗体。

  法律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遗体外运申请表》(原件1份);

  (二)死者身份证件、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丧事承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运往地殡葬管理部门接受意见(原件1份);

  (六)遗体接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遗体外运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殡仪馆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核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核准同意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核准同意遗体方可外运。

  法律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收养登记(含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登记)

  一、登记内容

  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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