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民〔2008〕20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深圳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遗体入深安葬审批
02 收养登记(含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登记)
03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04 结婚登记(含国内居民结婚登记和涉外结婚登记)
05 离婚登记(含国内居民离婚登记和涉外离婚登记)
06 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07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08 革命烈士称号(初审)
09 享受伤残抚恤待遇的伤残评定(初审)
10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遗体入深安葬审批
一、审批内容
遗体入深安葬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
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二)《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
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异地死亡遗体因特殊情况需运往户籍所在地;
(二)非因烈性传染病去世遗体;
(三)非腐臭遗体。
法律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
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遗体外运申请表》(原件1份);
(二)死者身份证件、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丧事承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运往地殡葬管理部门接受意见(原件1份);
(六)遗体接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遗体外运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殡仪馆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核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核准同意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
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三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核准同意遗体方可外运。
法律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
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收养登记(含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登记)
一、登记内容
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
十五条;
(二)《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