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申请人为香港居民时: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4.申请人为澳门居民时: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5.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时: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除上述材料以外,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2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1张。
法律依据:《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
六、申请表格
《收养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一)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
二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一)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决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的决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
二条。
九、登记程序
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 审核决定→ 颁发证书。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不包括公告期限60日)。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七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收养登记证》,无有效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
七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登记证》后,收养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十五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一、登记内容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