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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九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申请。

  四、登记条件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当事人居民户口薄(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收养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九、登记程序

  (一)提出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持有效材料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受理申请;

  (三)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四)决定: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自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起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结婚登记(含国内居民结婚登记和涉外结婚登记)

  一、登记内容

  结婚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八条

  (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四条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二十二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当事人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二)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三)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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