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原件1份);
3.当事人双方近期大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1份);
3.当事人双方近期大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
3.当事人双方近期大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原件1份);
3.当事人双方近期大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
五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
二十三条至第
二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该表格可到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也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
二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
二条。
九、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 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 登记→ 发证。
十、登记时限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
七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结婚证》,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
三十四条第(四)款。
十三、收费
每对9元。
法律依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离婚登记(含国内居民
离婚登记和涉外离婚登记)
一、登记内容
离婚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三十一条;
(二)《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
四条;
(三)《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
二十二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当事人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