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1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有关问题及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执行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监控范围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按《通知》制度规定执行。各单位降低标准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有关资料能完整填列的,可以一同上报市局。
(二)关于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关于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按照《通知》关于深化数据应用和市局领导关于加强重点税源数据分析的要求,为便于监控数据筛选提取使用,市局经与部分区县局研究,决定在《基本信息表》、《税收表》的备用字段栏目增加若干信息项目及指标。在备用字段增加的内容由税务机关填写,切勿布置给企业。备用字段市局未使用的栏目各区县局可以使用。
在备用字段增加的信息项目及指标主要是国内增值税、中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分类信息。其中为满足企业所得税分析的需要,口径分类较复杂,具体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按预算分配比例划分4类:
(1)中央100%(指(国税发[2008]28号)文所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总机构60%、20%、10%、10%(指总机构企业预缴所得税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中央待分配20%市10%区县10%)。
(3)分支机构60%、20%、20%(指分支机构企业预缴所得税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市20%区县20%)。
(4)其他企业60%、20%、20%(指非中央固定收入企业、非总分机构企业,其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市20%区县20%的企业)。
2、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类:
中央企业:
(1)中央100%(指(国税发[2008]28号)文所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