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央企业的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的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中央待分配20%市10%区县10%)。
(3)中央企业的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市20%区县20%)。
(4)其他中央企业(预缴所得税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市20%区县20%)。
地方企业:
(1)地方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的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中央待分配20%市10%区县10%)。
(2)地方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市20%区县20%)。
(3)其他地方企业(预缴所得税预算分配比例为中央60%市20%区县20%)
3、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机构类型划分:
(1)总机构且本部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并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的企业(本条信息是指在重点税源报表中,总机构本部设立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视同分支机构预缴的所得税与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合并统计上报的总机构企业)。
(2)总机构在京的分支机构企业。
(3)总机构不在京的分支机构企业。
4、企业所得税其他分类信息:
(1)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19号文件所附名单)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由2008年和2009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5、为满足各区县局分析地方级收入变化的需要,对一户企业按不同预算分配比例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税收表》的备用字段设置明细栏目填列。
116行:总机构60%、20%、10%、10%。
117行:总机构60%、20%、20%(指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并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的企业)。
118行:分支机构60%、20%、20%。
119行:分支机构60%、40%。
6、取消重点税源增值税免抵调报表,将增值税免抵调数据填列在《税收表》的备用字段115行。
为便于识别和数据提取,对需在《基本信息表》备用字段增加的项目分别设置了代码,填报时在相关栏目输入代码即可。
(1)45行:中央营业税(缴纳中央营业税的企业)代码1000;
企业所得税按预算分配比例划分:
(2)46行:中央(指(国税发[2008]28号)文所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代码1100;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