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9年新型农村住宅社区节能房示范户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2009年新型农村住宅社区节能房示范户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新乡市2009年新型农村住宅社区节能房示范户建设实施意见
为改善农民居住品质,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我市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设的有关要求,在新型农村住宅社区中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户实施节能房示范户建设,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节能房实施的标准
(一)建筑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施工图使用市墙改节能办推介的施工图纸,若自行设计的图纸须经市建委备案同意;
(二)采用通过市建委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
(三)按65%节能设计标准实施建筑节能;
(四)采用太阳能辅助采暖和太阳能供热水。
二、鼓励政策
(一)免费提供推介户型施工图纸;
(二)符合上述节能房实施标准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获得批准的,可享受市级1万元/户的墙改专项资金补贴;
(三)县(市)、区和乡镇也要配套不低于市补资金的专项补贴资金;
(四)县(市)、区免费提供勘察和工程质量监理服务。
三、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并提交如下资料报市建委。
初审的资料内容:
1.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
2.身份证明文件(户口本、户主及身份证复印件);
3.拟建房占地面积、几层、房屋面积;
4.自行设计的图纸经市建委备案同意的手续。
(二)市建委备案审查。
审查的内容:
1.资料是否齐全;
2.同意使用市墙改节能办推介的施工图纸;
3.自行设计的经市建委备案同意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