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八)市司法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九)市司法局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办公采购等情况;
(十)医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缴纳情况;
(十一)办公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
(十二)捐款征集及使用情况;
(十三)对违法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十四)公务员的招录、市司法局机关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五)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十六)单位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七)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和涉及本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规范第七条规定以为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经权利人申请公开或者政务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政务公开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淮南市司法局行政信息网;
(二)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文件资料和电话咨询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应当自该政务事项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事项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公开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和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市司法局机关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