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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司法局政务公开管理规范》的通知

  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的索引、名称、内容概括、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
  政务事项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描述内容;
  (三)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做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义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愿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政务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在公开政务事项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事项进行审查。
  政务公开义务人对政务事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要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政务公开内部审核机制,对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加强对政务公开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法规教育科和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司法局监察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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